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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27
預告日期: 104.05.27 ~ 104.06.06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4013775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3項。
三、「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
  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二)聯絡人:林弘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 3322101轉5609。
(五)傳真:(03) 3395597。
(六)電子郵件:041040@mail.tycg.gov.tw
容: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
直轄市、縣(市)另定之。」,為使區域均衡發展、並於確保性別平等之
基礎上,期使里鄰之編組及調整有所遵循,爰擬具「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
域調整自治條例」草案共十二條,其條文重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里之編組及調整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鄰之編組及調整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里、鄰區域之劃分界限。(草案第五條)
六、里、鄰調整規範。(草案第六條)
七、鄰之名稱以數字編列之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里、鄰區域調整時點。(草案第八條)
九、里、鄰編組調整審核及實施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原住民區里、鄰編組調整之作業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里、鄰調整原則。(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時點。(草案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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