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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06
預告日期: 104.05.29 ~ 104.06.09
發文字號: 府社兒字第104011718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規則─
  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聯絡人:彭琪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18
 (五)電子郵件:104113@mail.tycg.gov.tw
容:
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托嬰中心應為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本府訂定「桃園市托
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補助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補助及不補助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補助基準。(草案第五、六條)
六、補助期限。(草案第七條)
七、申請、審查及撥款程序。(草案第八、九條)
八、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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