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七條。
三、「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規則─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鄭立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52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郵件:con1@ty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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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 (
市) 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爰訂定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
細則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本細則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稽徵之辦理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課徵標的及稅額。(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免徵範圍及程序。(草案第六條)
五、徵收期間及程序。(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
六、違章查緝。(草案第十一條)
七、違章處罰及徵收。(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八、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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