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草案。

公告日期: 104.06.02
預告日期: 104.06.04 ~ 104.06.22
發文字號: 府稅消字第104350062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七條。
三、「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規則─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鄭立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52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郵件:con1@tytax.gov.tw
容: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 (
市) 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爰訂定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
細則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本細則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稽徵之辦理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課徵標的及稅額。(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免徵範圍及程序。(草案第六條)
五、徵收期間及程序。(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
六、違章查緝。(草案第十一條)
七、違章處罰及徵收。(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八、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