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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26
預告日期: 104.05.26 ~ 104.06.22
發文字號: 府都行字第1040137186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訂定草案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五、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
  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
(二)聯絡人:邱燕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二樓。
(四)電話:03-3321437。
(五)傳真:03-3363617
(六)電子郵件:tyhg1702@mail.tycg.gov.tw
容:
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摘錄):「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為有效提升都市生活品質,故有獎勵私人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必要,爰參考「獎勵投資辦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及其它直轄市所訂規定,訂定本辦法。
訂定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公共設施項目。(草案第二條)
三、得申請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之條件。(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本府應公告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案件應檢附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案件公告地點、免予公告之情事、審查作業及
  異議處理等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二人以上申請投資同一公共設施之選擇評估。(草案第七條)
八、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申請人於申請後簽約、保證金、契約書應載明
  事項及廢止原核准之情事等事項。(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九、明定辦理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相關事宜。
  (草案第十二條)
十、依本辦法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經營權禁止移轉,並受本府監督及接管
  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十一」法律不溯及既往之規定。(草案第十五條)
十二、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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