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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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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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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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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都行字第1040141968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三、「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訂定草案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五、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
(二)聯絡人:邱燕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二樓。
(四)電話:03-3321437。
(五)傳真:03-3363617
(六)電子郵件:tyhg170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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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明定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核發證明書及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
其書表及圖說,應徵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又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明定都市計畫為
直轄市自治事項,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提供都市計畫參考圖資予民眾或相
關單位瞭解本市都市計畫執行之情形,即應徵收規費。茲為配合本市改制為直轄市,
爰重行檢視改制前「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之相關
成本,訂定本標準,以為執行之依據,本標準共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辦理業務需要申請者,得免徵規費。(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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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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