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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6.08
預告日期: 104.06.30 ~ 104.07.06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4013213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4 條第 3  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law.tycg.gov.tw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素幸。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067091@ms.tyc.edu.tw。
容: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第一項)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
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第二項)前項家長會得
加入地區性學生家長團體。(第三項)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
定本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本辦法共計二十二條,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家長會之名稱、會址及家長會屬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
    理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班級家長會。(草案第三條)
四、班級家長會組織、設立時間。(草案第四條)
五、班級家長會任務及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應至少一位身心障礙
    幼兒之家長為家長代表。(草案第五條)
六、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及列席人員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家長代表大會出席、決議及缺席委託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及家長委員會組成、人數、任期及出缺遞補方式,
    且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應至少一位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為家
    長代表。(草案第八條)
九、家長委員會召開及列席人員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家長委員會出席、決議及缺席委託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家長委員會任務及會長、副會長之選任及任期。(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家長會得聘幹事、執行秘書及顧問等人員。(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各項會議紀錄及名冊應留園備查。(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會費收費之對象與標準。(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家長會經費收支開戶、保管與支用程序。(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家長會經費用途、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獎勵方式。(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家長會因故不能運作處理方式。(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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