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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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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6.12
~
1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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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1040154938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2項。
三、「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訂定草案如附件,相關
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
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二)聯絡人:陳女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770。
(五)傳真:03-3335772。
(六)電子郵件: 07800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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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作業。爰依
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條文共計七條,
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訂定目的及有關單位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得不派員監辦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應派員監辦之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通知派員監辦。(草案第五條)
六、監辦事項、監辦方法、監辦紀錄等事項之準用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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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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