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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公告日期: 104.05.26
預告日期: 104.06.15 ~ 104.06.22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4013316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
  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
  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聯絡人:朱美月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414
 (五)傳真:(03)-3362942
 (六)電子郵件:104128@mail.tycg.gov.tw
容: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具有履行營運之擔
保能力,以保障老人權益,而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認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桃園市政府爰擬具「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
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律授權之條文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額認定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管理使用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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