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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6.15
預告日期: 104.06.30 ~ 104.07.07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04015144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農藥管理法第26條第3項。
三、「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
  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二)聯絡人:張鳳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461。
 (五)傳真:03-3377491。
 (六)電子郵件:087071@mail.tycg.gov.tw
容:
桃園市政府為加強農藥管理販售及防止農藥危害,並確實掌握本市農藥
販賣業者的數量及其運作情形,供本府抽檢偽、劣農藥、加強農藥管理
及防止農藥危害,以維護本市農民及販賣業者之權益,爰擬具「桃園市
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農藥販賣業執照之文件。(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之補正、駁回。(草案第四條)
五、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及申請展延有效期間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農藥販賣業執照補發、換發。(草案第六條)
七、農藥販賣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之申報。(草案第七條)
八、申辦執照所需相關費用。(草案第八條)
九、農藥販賣業者歇業申報。(草案第九條)
十、停止營業之申報。(草案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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