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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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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7.01
~
10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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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社障字第104015390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
三、「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日內洽詢或陳述意見: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二)連絡人:汪奇諭。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25。
(五)電子郵件: 103149@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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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
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原於民
國97年11月19日府法規字第0970388609號令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因應升格改制直轄市,配合新訂本標準名稱及
相關條文。共計七條,新訂標準條文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名稱。(草案名稱)
二、本標準之目的及依據。(草案第一條)
三、本標準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四、本標準之計算基準及方式。(草案第三條)
五、本標準之備查程序。(草案第四條)
六、本標準之保管方式。(草案第五條)
七、本標準之罰則。(草案第六條)
八、本標準之發布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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