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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06.11
預告日期: 104.07.01 ~ 104.07.10
發文字號: 府社障字第104015390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
三、「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日內洽詢或陳述意見: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二)連絡人:汪奇諭。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25。
 (五)電子郵件:103149@mail.tycg.gov.tw
容: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
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原於民
國97年11月19日府法規字第0970388609號令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因應升格改制直轄市,配合新訂本標準名稱及
相關條文。共計七條,新訂標準條文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名稱。(草案名稱)
二、本標準之目的及依據。(草案第一條)
三、本標準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四、本標準之計算基準及方式。(草案第三條)
五、本標準之備查程序。(草案第四條)
六、本標準之保管方式。(草案第五條)
七、本標準之罰則。(草案第六條)
八、本標準之發布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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