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
三、「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
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規則─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潘映旻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72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郵件:con218@ty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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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地方政府得開徵臨時稅課,課徵年限至多二
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桃園縣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
條例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經評
估其稽徵程序簡便,且稅收專款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務及景觀設
施、綠美化、保育之用,符合環保公益及租稅公平原則,又具制衡濫採之
效,爰擬具「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計十一條,其重點
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制定依據、開徵年限及主管稽徵機關、稅收專款用途。(
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課稅標的、納稅義務人、稅額計算及小額免徵稅額、稽
徵程序。(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
三、本自治條例之納稅方式及繳納期限、滯納稅款之加徵、繳款書訂定機
關、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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