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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草案。

公告日期: 104.06.29
預告日期: 104.06.29 ~ 104.07.07
發文字號: 府稅房字第104200522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1條。
三、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草案將提送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草
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
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
v.tw)公告專區,並公開陳列於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及該局中壢、大溪、
楊梅分局供各界閱覽。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之日
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聯絡人:王廣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23
(五)傳真:(03)334-1645
(六)電子郵件:writing@tytax.gov.tw
容:
一、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
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二、同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
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
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
按年遞減其價格。
三、前本縣房屋標準價格於101年7月26日召開101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檢討通過,並於101年8月8日府稅房字第1010400571號函公告,距今
將屆滿3年,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應於今(104)年重行評定
,且適逢本市改制直轄市,原訂之房屋標準價格應於二年內配合重新訂
定,爰以擬訂本市房屋標準價格(草案),以提不動產評價會議審議後據
以適用。
四、本次會議審議草案如下:
(一)「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草案
(二)「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草案
(三)「桃園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草案
(四)「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草案
(五)「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草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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