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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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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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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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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稅地字第104250003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九條。
三、「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
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科
(二)聯絡人:林倩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轉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郵件:Lnd1@ty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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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九條明定,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
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
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議會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查。本市為
引進民間資金、技術及人力等資源,協助從事重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服
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爰參考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
屋稅及契稅標準,擬具「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
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草案,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減免計算方式、免徵期限。(草案第二條至第六條)
三、申請程序、書表、適用期別。(草案第七條)
四、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義務及罰則。(草案第八條)
五、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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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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