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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4.07.13
預告日期: 104.07.13 ~ 104.08.24
發文字號: 府稅地字第104250004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住宅法第二十條。
三、「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
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
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科
(二)聯絡人:林倩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轉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郵件:Lnd1@tytax.gov.tw
容:
依住宅法第二十條規定:「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徵。減徵之期限、範圍、
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
政部備查。」,本市為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對於
使用受限制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酌予減
徵之規定。爰擬具本自治條例草案,共計九條,其要點如次: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及社會住宅之定義。(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三、地價稅減徵比率及面積計算方式。(草案第四條、第五條)
四、地價稅減徵申請程序。(草案第六條)
五、本府主管機關應主動通報地方稅務局之機制,及撤銷、廢止時應追補
地價稅及恢復課徵年期。(草案第七條)
六、減徵原因消滅時,恢復課徵年期及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義務與罰則。(
草案第八條)
七、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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