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9 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
公報之次日七日內起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徐列智。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72。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信箱: vac@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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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獎勵本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者,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之規定,
擬具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共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獎勵種類。(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獎勵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獎勵之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獎勵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本辦法獎勵時程。(草案第六條)
七、獎勵之限制。(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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