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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流通作業收費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3179171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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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第 2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申請、使用、收費之作業,除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
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及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資料提供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得以網路傳輸
或儲存媒體之方式為之。
第 4 條
資料之提供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其收費原則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小段 (段) 之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
    台幣一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
    單位,每點收費新台幣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之收費以小段 (段) 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台幣一元,總
    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三、地價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依第六條規定酌收材料費。

第 5 條
資料提供單位之上級地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依其特性得依法免費提供
電子資料者,免予收費。
第 6 條
以儲存媒體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酌收媒體材料費。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