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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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申請、使用、收費之作業,除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 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及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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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之資料提供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得以網路傳輸 或儲存媒體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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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資料之提供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其收費原則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小段 (段) 之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 台幣一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 單位,每點收費新台幣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之收費以小段 (段) 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台幣一元,總 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三、地價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依第六條規定酌收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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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資料提供單位之上級地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依其特性得依法免費提供 電子資料者,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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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以儲存媒體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酌收媒體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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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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