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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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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宣導、綠色節能、
    低碳社區發展、溫室氣體減量及其他不屬各單位之綜合性環保業務等
    事項。
二、空氣品質保護科: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之管制等事項。
三、水質保護科: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飲用水管理、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等事項。
四、一般廢棄物管理科:資源回收、一般廢棄物清運、鄉(鎮、市)清潔
    隊業務督導、公有廢棄物處理設施與其他環保設施規劃設置、營運及
    督導等事項。
五、環境衛生管理科:環境衛生及病媒防治、環境用藥管理、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及災害防救等事項。
六、環境稽查科:公害稽查、陳情處理及公害糾紛調處等事項。
七、環境檢驗科: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環境檢驗分
    析、資訊業務、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及維護等事項。
八、事業廢棄物管理科: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回收、再利用及輸出入
    管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研考、
    為民服務、法制、罰鍰催繳、新聞公關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一般行
    政業務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衛
生稽查員、技士、科員、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