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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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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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政府補助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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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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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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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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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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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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