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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32328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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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了解學生學習成效,做為診斷與補救教學,以及教師改進教學之參考,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縣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國小補校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
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 4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
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
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
以上辦理。
第 5 條
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記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 6 條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  知識與觀念之考查。
二  行為習慣之考查。
第 7 條
知識與觀念之考查,就初級部之常識科及高級部之生活與倫理科分別考查
之。採用是非、選擇等測驗為主,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 8 條
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
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  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
二  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無故曠課者,每一節課減○.五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一次減○.五分。
三  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酌予加減。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 9 條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  初級部:國語、數學、常識學科。
二  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自然。
第 10 條
智育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  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
    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  定期考查:每學期二次,分別於期中、期末舉行。
三  期中成績考查包括期中日常考查及期中定期考查,其成績各佔百分之
    五十。
四  期末成績考查包括期末日常考查及期末定期考查,其成績各佔百分之
    五十。
五  學期成績包括期中考查及期末考查,其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第 11 條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期每週
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第 12 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  初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常識科之有關健康教育部分考
    查之。
二  高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生活與倫理科之有關健康教育
    部分。
前項考查結果,體育部分佔百分之七十,健康教育部分佔百分之三十。
第 13 條
體育部分之成績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考
查之。
健康教育部分之成績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
能等項目考查之。
第 14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第 15 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  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參觀
    、遠足等考查之。
二  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精神
    、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分別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團體活動成績與公眾服務成績各佔分之五十。
第 16 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  就音樂體育科之音樂舞蹈部分,依其學習精神、學習態度及音樂舞蹈
    技能等考查之。
二  就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各佔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 17 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  音樂舞蹈部份: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舉辦校內歌詠、舞蹈、唱
    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二  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學校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法、
    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第 18 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
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
定計算:
一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 19 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
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第 20 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成績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1 條
國小補校學生,如智育成績列丁等,經學生提出申請,學校尚有缺額,並
經學校核准者,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一次。
第 22 條
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學期成績
不予考查。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