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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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桃園縣政府觀光旅
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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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設下列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營運課:風景區及縣立公園遊憩區門票發售、市容、交通、旅店、商 店、餐飲、攤販之管理及區內旅遊宣導、解說及遊客服務等事項。 二、管理課:風景區及縣立公園遊憩區公共設施環境綠化、美化、清潔等 設置管理維護事項、區內遊樂業、遊艇業等管理事項及本所相關文書 、庶務、出納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
第 4 條 |
本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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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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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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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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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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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所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前項會議由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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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轉陳 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 |
第11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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