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施行細則依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 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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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管(纜)線附掛橋梁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管線附掛橋梁與挖掘路面案件,應分案申請,不得併案辦理。 二、附掛物應求安全不妨礙觀瞻,不影響原有排水,不破壞原有結構。 三、新建橋梁應配合預埋吊掛螺栓以備日後附掛管線,或自行架設管架通 過,其欄桿部分不得附掛,但舊有橋梁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口徑(∮)二百公厘以上管線規定不准附掛,管線單位應自行設法架 設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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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申請道路挖掘之相關作業流程如附圖。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填寫申請書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按本施行細則制訂之格式填送一式五份送道路挖掘管理機關。
二、除答覆欄外,其餘各欄均須詳細填註。
三、左右側為順道路樁號方向而言,市區內註明街道門牌號碼。 |
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書格式由本府另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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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會驗程序、試驗及驗收細則之規定如下,但 屬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之管線工程除外: 一、路面瀝青混凝土鋪築前,管線單位應辦理路基試驗,並於完工後檢附 管溝回填料篩分析、壓密度、夯實度試驗報告及施工前中後照片等, 以憑會勘接管。 二、路面瀝青混凝土壓密度及厚度試驗,每挖掘長度達一百公尺應抽驗一 點且每一工程至少不得少於二點。 三、前二款試驗標準依桃園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四、會驗合格後,應將竣工圖及管線埋設位置、深度等資料函送管理機關 備查,以便建立管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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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施行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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