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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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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職權
第 16 條
本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規章。
二、議決縣預算。
三、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本會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