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七 章 行政單位
第 29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第 30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掌理年度工作計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印信典守、文
    書收發、檔案管理、行政單位各種會報、機要業務、黨團及縣民服務
    等事項。

二、議事組:掌理各項選舉,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及通知,會議
    文件分發及議場事務管理,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之處理,程序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各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活動,聽證會、議事錄及公報
    彙編、印發等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款項出納、財產、物品、車輛、廳舍、安全、集會、採
    購、勞保、健保及駐衛警、工友、員工福利之管理等事項。

四、法制室:掌理議事法制研究、中央法令適用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
    詢,縣自治法規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與本會對外涉及法律顧
    問,議政顧問之遴聘等事項。

五、資訊圖書室:掌理議事資訊系統、行政資訊系統、圖書管理資訊系統
    ,電腦設備、網路配置與網站架設之策劃、建置、維護、議會簡介會
    史之蒐集、編輯、大會錄音、錄影管理、電子作業制度制定,資訊發
    展及訓練,縣政建設報章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檢索及參考,其他
    有關圖書館研究、發展、館際合作及服務等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公共關係、機關團體聯繫、國內外訪賓接待、外事
    業務、姊妹市業務、新聞發布及記者之聯繫、輿情蒐集反映、剪報資
    料管理運用等事項。
第 31 條
本會置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高級分析師、組員、管理師、技士、
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32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33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34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35 條
本會開會期間內,其事務人員得向縣政府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