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行政單位 |
第 29 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
第 30 條 |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掌理年度工作計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印信典守、文 書收發、檔案管理、行政單位各種會報、機要業務、黨團及縣民服務 等事項。 二、議事組:掌理各項選舉,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及通知,會議 文件分發及議場事務管理,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之處理,程序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各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活動,聽證會、議事錄及公報 彙編、印發等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款項出納、財產、物品、車輛、廳舍、安全、集會、採 購、勞保、健保及駐衛警、工友、員工福利之管理等事項。 四、法制室:掌理議事法制研究、中央法令適用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 詢,縣自治法規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與本會對外涉及法律顧 問,議政顧問之遴聘等事項。 五、資訊圖書室:掌理議事資訊系統、行政資訊系統、圖書管理資訊系統 ,電腦設備、網路配置與網站架設之策劃、建置、維護、議會簡介會 史之蒐集、編輯、大會錄音、錄影管理、電子作業制度制定,資訊發 展及訓練,縣政建設報章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檢索及參考,其他 有關圖書館研究、發展、館際合作及服務等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公共關係、機關團體聯繫、國內外訪賓接待、外事 業務、姊妹市業務、新聞發布及記者之聯繫、輿情蒐集反映、剪報資 料管理運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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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本會置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高級分析師、組員、管理師、技士、 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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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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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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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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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
本會開會期間內,其事務人員得向縣政府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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