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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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評估 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另行審查之書件。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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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 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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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相關單位代表三人,由工商發展局局長、農業發展局局長、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具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
第 5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 保護局綜合規劃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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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 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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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 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之府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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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府相關單位代表無法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技正或專員以上層級人員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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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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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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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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