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租金標準依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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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委管學校其承租項目如下: 一、土地。 二、校舍建物。 三、教學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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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委管學校其租金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土地按訂約當時公告地價千分之五以下計收。 二、校舍建物按訂約當時之課稅現值百分之五以下計收,其無課稅現值者 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評定之。 三、教學設備按訂約當時財產帳面淨值百分之五以下計收。 前項租金標準審議委員會得依委管學校之現況及交通、社經環境等條件議 定之。 校舍建物之課稅現值、教學設備帳面淨值應每年調整。 第一項租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除屬訂約當年度部份應於訂約時一併繳交外 ,其餘各年度,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限期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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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民營學校應依期限繳納租金,逾期繳納者,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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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委建學校契約期滿改為委管學校時,其租用土地依第三條規定辦理,校舍 建物及教學設備則予免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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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民營學校對於經管之財產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任,未經同意擅自增加設施 或拆除,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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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租金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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