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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民營學校土地建物教學設備租金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04253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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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租金標準依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管學校其承租項目如下:
一、土地。
二、校舍建物。
三、教學設備。
第 3 條
委管學校其租金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土地按訂約當時公告地價千分之五以下計收。
二、校舍建物按訂約當時之課稅現值百分之五以下計收,其無課稅現值者
    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評定之。
三、教學設備按訂約當時財產帳面淨值百分之五以下計收。
前項租金標準審議委員會得依委管學校之現況及交通、社經環境等條件議
定之。
校舍建物之課稅現值、教學設備帳面淨值應每年調整。
第一項租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除屬訂約當年度部份應於訂約時一併繳交外
,其餘各年度,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限期繳交。
第 4 條
民營學校應依期限繳納租金,逾期繳納者,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
第 5 條
委建學校契約期滿改為委管學校時,其租用土地依第三條規定辦理,校舍
建物及教學設備則予免收租金。
第 6 條
民營學校對於經管之財產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任,未經同意擅自增加設施
或拆除,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第 7 條
本租金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