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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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由桃園縣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科長或督學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
第 3 條 |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組:家庭教育之研究、策劃、推行、督導及其他不屬於各組 事項。 二、推廣教育組:家庭教育之活動辦理、推展活動、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 源開發培訓、諮詢輔導、國際交流及合作之事項。 |
第 4 條 |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
第 5 條 |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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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組長代理之。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9 條 |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
第 10 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局備查。 |
第 11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