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313221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警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輕機槍、步槍、衝鋒槍及卡賓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款所訂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堪用程度及功
能折價給付。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