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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40248442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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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公布施行後,有關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
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法令規定較本標準更有利
者,適用最有利之法令。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私有文化資產,係指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
著之土地。
第 4 條
本標準減徵規定如下:
一、地價稅:自完成登錄備查之當年起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自完成登錄備查之當月份起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 5 條
經登錄備查或廢止之私有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通報本縣之地方稅務局主動辦理 
減徵或復徵。
第 6 條
經廢止登錄之私有文化資產,其地價稅應自次年恢復課徵;房屋稅應自次
月起恢復課徵。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