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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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業務,由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洽請省屬行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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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貸款之資金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省屬行庫提供相同數額資 金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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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至六十歲者。 三、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取得一年內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 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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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人應覓妥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經貸款行 庫認可之擔保品,且同一合夥共同創業申請者,其借款人間不得互為保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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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再送請 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創業計畫書一式四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一式四份。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四份。 四、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或提供擔保品資料一式四份。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公司設立許可文件或開( 執)業許可證影本一式四份。 六、切結書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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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每人並以 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 但同一合夥共同創業申請者不得超過四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 織登記為合夥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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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本縣及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 證),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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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貸款之利率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並採浮動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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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貸款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另二分之一以 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提供資金部分免計利息方式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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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貸款償還期限為十年,自領款之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還利息,第三年 起分九十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 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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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計畫不 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並得通知貸 款行庫終止利息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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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貸款之貸款人如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貸款行庫應依規定催 繳,本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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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貸款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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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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