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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16083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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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第 3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補助費用範圍如下: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第 4 條
前條補助費用,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單位及其附屬機關視
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第 5 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費用,得由當地村里辦公處轉報鄉鎮市公所
向本府或附屬機關申請。
第 6 條
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