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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垃圾焚化廠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203163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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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公共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