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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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標準所稱綠覆率係指綠覆面積與公園基地面積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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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公園綠覆面積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喬木之綠覆面積計算如附表一。 二、灌木、草花、地被及草皮類以被覆面積計算。 三、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積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四、觀賞性水池或溪水不論有無水生植物,均以其面積三分之二計算。 五、建築物之陽台及花台綠化者,綠覆面積以綠覆部分全部計算,屋頂花 圃之綠覆面積以綠覆部分二分之一計算。 六、有地下建築者,其覆土厚度在二公尺以上並有種植植栽者,可全部計 入綠覆面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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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公園綠覆率之標準如下: 一、未滿零點五公頃之基地,其綠覆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零點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之基地,其綠覆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三、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之基地,其綠覆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四、五公頃以上之基地,其綠覆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喬木之綠覆面積應占公園綠覆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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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公園植栽設計之樹種選擇以淨化空氣能力強之原生鄉土樹種為優先考量。 植栽種類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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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基地內既有之老樹、良好喬木或米高徑大於二十五公分以上之大型樹木, 以原地保存為原則。但確有移植之需要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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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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