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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33131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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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義勇消防人員之福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義勇消防人員係指本縣編組內義勇消防人員。
第 3 條
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為主管機
關,並組成福利濟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濟助會)辦理之。
第 4 條
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以消防局及所屬單位為參加濟助機關,並辦理有
關濟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