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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33131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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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濟助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第 9 條
濟助人每人每年濟助費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數由本府編列預算撥交濟助會

第 10 條
濟助費由濟助會設立代理縣庫專戶儲存保管,專供福利濟助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