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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33131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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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濟助人、受益人
第 5 條
義勇消防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濟助人。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之受益人,除濟助人本人喪葬濟助外,為濟助人本人。
第 7 條
濟助人本人喪葬濟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濟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第 8 條
濟助人無前條規定之遺屬時,其喪葬濟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濟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濟助人所參加之濟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