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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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建築圖說之使用,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建築圖說使用費。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使用費,包括建築圖說影印及建築圖說電子檔案列印輸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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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建築圖說之適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黑白影印、列印輸出部分:A0 每張新臺幣一百元;A1 每張新臺幣五 十元;其餘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二、彩色影印、列印輸出部分:A0 每張新臺幣七百元;A1 每張新臺幣三 百五十元;其餘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前項建築圖說之使用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提供者,得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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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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