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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61654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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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體育館、田徑場、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慢速壘
球場、網球場等及其會議室、簡報室、宿舍。
第 3 條
各場地之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使用
    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桃園縣政府體育處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
四、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網球場照明費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四。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