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166655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商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
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外,應
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3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
    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 4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
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5 條
未滿十五歲學童於假日及非上課期間,須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方得
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
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於上課時間,禁止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