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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40251913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勞動及人力資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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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doc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