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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28545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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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因公傷、
殘、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警察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警察局得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之慰問金或濟助金。
二、補助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檢查支出。
三、於本府警察局實習或奉令協助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
  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比照第一款之支出。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核發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基金賸餘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