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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70295148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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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綜合性兒童福利機構,其設置標準除依第三章第一節至第四節之規定外,
其室外空地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應依其最高之標準計算。但性質相同者,
其設備得合併使用;人員得合併計算人數配置標準。其認定標準由本府另
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兼收身心障礙兒童者,除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外,並應符合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標準規定。
第37條
適用本辦法之私立兒童福利機構,其財團法人監督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
,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辦理。
第3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