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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政府辦理各鄉鎮市公所推動人口設籍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因期滿而當然廢止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0990285168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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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為鼓勵居住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尚未設籍民眾入籍,推動改制為準直
轄市,補助各鄉(鎮、市)公所獎勵經費,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推動人口設籍,得自行訂定獎勵措施,由原
訂預算額度內先行支應,如有不足,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出超出預算
之金額及相關資料,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予以補助。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經費,由本府自籌支應之。
第 4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