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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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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
  理、福利需求評估與個案管理、權益保障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
  理等事項。
二、社會發展科:人民團體輔導、辦理慶典活動、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
  志願服務、合作社輔導與籌組、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輔導及管理
  等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生活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早期療育服
  務、收出養及監護權之調查、福利宣導及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
四、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
  救助、遊民輔導、社會救助機構輔導與管理、公益勸募輔導、公益信
  託基金輔導與管理及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等事項。
五、老人福利科:老人生活津貼、機構設立、輔導與管理、保護、權益保
  障與倡導、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照顧及文康育樂等事項。
六、婦女福利及綜合規劃科: 外籍配偶家庭福利服務、特殊境遇家庭福利
  服務、婦女福利與權益倡導、研究發展、施政計畫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
七、社會工作科: 弱勢家庭關懷輔導、高風險家庭危機調適、社會資源開
  發與整合、福利服務諮詢、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專業訓練
  及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社會工作督導、
股長、高級社會工作師、分析師、社會工作師、管理師、科員、社會工作
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5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8條
本局下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1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2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3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