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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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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農務科:糧食作物生產、蔬菜花卉果樹及園特產生產技術改進、有
  機農業推廣、新興作物輔導、生產履歷輔導、農場及種苗登記與管
  理、農業機械推廣、茶葉推廣、植物保護等事項。
二、植物保護科:環境綠美化工作、野生動物及其他自然生態保育、外
  來入侵植物防治、林木疫病蟲害防治、山坡地造林保育、獎勵造林
  及林政管理等事項。
三、漁牧科:漁業生產輔導與漁政管理、漁會輔導、畜禽生產輔導及管
  理等事項。
四、輔導科: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推廣教育工作、農業產銷組織
  輔導、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及休閒農業之規劃、監督與執行、農業發
  展策略釐訂、輔導農產品促銷及展售業務、販賣商許可證核發、農
  村酒莊輔導及受理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業務及共同運銷業務
  等事項。
五、農地管理科:漁港工程、農業用地管理、農漁村再生計畫、農村新
  風貌營造、重劃區外農路之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
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動物防疫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1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