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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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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有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校務行政、教務、課程
  發展、教學研究、訓導、輔導、校長與教師人事、評鑑及獎學金等事
  項。
二、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學生入學、校務行政、教務、課程發展、教
  學研究、訓導、輔導、校長與教師人事、評鑑、獎學金及資訊教育等
  事項。
三、特殊教育科:各級學校身心障礙教育、資賦優異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及就學輔導、課程教學、福利補助、評鑑及學前特殊教育等事項。
四、幼兒教育科:幼兒園設立、招生、輔導、評鑑、稽查、補助、課程教
  學及教保服務等事項。
五、終身學習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進修學校、補習教育及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等事項。
六、體育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活動事務、衛生、保健及永續環境教育等
  事項。
七、教育設施科:各級學校工程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八、督學室:視察、輔導、考核學校行政及教育視導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技正、專員、編
審、研究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
士、營養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佐
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
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
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1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