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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165356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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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
保護局。
第 3 條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如下:
一、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
二、桃園國際機場所在地之鄉(鎮、市)。
第 4 條
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指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
二、獎助學金之補助:指有關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文化活動之補助:指有關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
四、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指有關改善村(里)道路、交通、水利、治安
    、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五、社會福利之補助:指有關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救助事
    項。
六、公益活動之補助:指與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用。
第 5 條
本府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村(里)為單位,參考噪音量、戶口
數、人口數、及其他因素,依優先順序為權重計算分配;其分配因素、權
重比率,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之分配額度,其合計所占比例應高於每年回饋金
總額百分之四十。
前條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十,其中本
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之費用,不得超過行政作業費用總額百分
之三十,其分配比例按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府應每年擬訂回饋金分配額度,通知本縣回饋範圍內之鄉(鎮、市)公所
及新北市政府依第四條用途研提申請計畫送本府審核,並依本府核定項目
執行。
前項申請計畫格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 7 條
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收受回饋金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
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本府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第 8 條
本府辦理回饋金業務,因回饋區民眾陳情反對等事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
應暫緩回饋金支付,俟協調完成後始得繼續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