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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9601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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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申請開發縣有
土地之申請人,應按申請開發範圍內縣有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千分之一
計收作業費,無公告現值者,按毗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計算。但公
告現值總額未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千元計收。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