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規則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並設立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營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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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正線:係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二、列車:係指具備規定之標誌,在正線運轉所編組之車輛。
三、供電線路:係指饋電線、電車線、第三軌條、迴線及相關之支撐裝置
。
四、安全界限:係指與軌道保持一定空間所設之界限。
五、號誌:係指依形、色、音、電訊及其他方式,指示列車或車輛在一定
區域內運轉條件之設備。
六、標誌:係指依形、色及其他方式,表示列車、車輛或設備之位置、方
向、條件。
七、閉塞區間:係指依照號誌控管只供一列列車運轉之區間。
八、退行運轉:係指列車與原來規定行進方向相反之方向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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