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40334642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桃園縣之鄉(鎮、市)立幼兒園及公立
學校附設幼兒園。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指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 4 條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依前條各款之順
序辦理。
符合同一款條件致不能判定或遇有超額情形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於登記時應出具戶口名簿正本及下列資料:
一、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身心障礙: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通知書。
四、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核發之特殊
    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一方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間內。
第 6 條
符合第三條情形之幼兒,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向公立幼兒園登記優先
入園,每位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第 7 條
參加優先入園登記獲錄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各園規定之報
到時間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者,以棄權論。
第 8 條
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作業,其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由本府定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