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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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
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
第 3 條 |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之諮詢或研習宣導活動。
二、特殊教育之研究或實驗。
三、其他有助推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項目,應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優先。 |
第 4 條 |
申請本獎助者,應依本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公告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資
料辦理:
一、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程、時
間、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
本府得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審查小組,審核前項申請資料。
申請本獎助者,每年度以二案為限;每年度獎助總金額合計以新臺幣八萬
元為限。
本獎助申請期限,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
第 5 條 |
經審查核准給予獎助者,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畢後二十日內,檢具經費收
支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及領據,函報本府辦理撥款、核銷事宜。 |
第 6 條 |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
助辦理情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除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第 7 條 |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
第 8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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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